关于海外汇款在德国的登记义务
许多德国银行在国际交通的付款上标明 “注意 AWV 报告义务”。当涉及到国际支付时,
这通常是由银行作为标准打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指的是 AWV 第 11(2)条与第
67(1)(1)条共同规定的义务。 《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AWV)第67条第1款第1项,
根据该条款,来自国外的进账和出账如果超过12500欧元,必须始终向德国联邦银行报
告。
1. Z4 申报义务
根据 AWV 第 67(1)(1)条,德国居民必须向德国联邦银行报告他们从外国人那里收到的
或向外国人支付的款项。
- 因此,报告义务对流入和流出的付款都存在。
- 在这方面,”支付 “一词应作非常广泛的理解。AWV 报告义务涵盖了直接和间接
的支付交易,例如国外转账、现金支付、直接借记、兑现外国支票和汇票,这
些钱甚至不一定直接来自外国人。
- 如果另一个人代表外国公司或个人行事,那么这项付款也必须报告。
2. 根据 § 67 Abs. 2 AWV 的列外豁免规定
- 付款不超过 12,500 欧元的金额。
- 所有进口、出口和转让货物的付款也免于报告要求。
- 最后,与贷款的发放、获取或偿还有关的付款也有豁免。
任何在德国有惯常居所、住所或注册办事处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都是居民,因此要遵
守报告要求。
然而,由于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付款是豁免的,所以报告义务适用于
- 基本上适用于服务行业的所有分支(例如,律师、税务顾问、审计师、医生、
- 药剂师、建筑师、经济学家和商业经济学家、记者、摄影记者、口译员、翻译、
- 飞行员、作家、编辑的费用)。
- 然而,这项义务也包括,例如,软件或技术的许可费。
- 运输部门的运费或包机费。
- 与购买或出售公司股份有关的付款,或
- 寿险保单的付款,以及
- 在继承问题上从遗产中支付。
3. 向谁报告,报告内容?
公司可以直接使用 Z4 表格进行报告,该表格可以在联邦银行的网站上找到。提前进行
一般登记是必要的,应在付款前及时完成,以免错过最后期限。
通常情况下,会报告以下几点。
- 登记人的身份
- 地址和业务范围。
- 身份
- 收款人或付款人的母国。
- 对付款目的的描述。
- 支付的金额,以及日期。
- 在涉及证券的情况下,ISIN,票面金额和单位数量。
私人可以通过联邦银行的热线电话来履行其 AWV 报告义务。
4. 忘记登记或者登记迟延怎么办?
Z4 报告必须在支付或收款后次月的第 7 个日历日之前提交给德意志联邦银行。否则,
报告就会逾期,并被视为没有提交。
在遗忘或迟交报告的情况下,以及在报告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情况下,主管的海关办公
室(AWG 第 22 条第 3 款)有可能启动罚款程序(参照 AWV 第 19 条第 3 款第 1b 项和
第 81 条第 2 款第 19 项)。
在违反 AWV 报告义务的情况下,主管海关当局可对每笔未报告的付款处以最高 30,000
欧元的罚款。
公司定期接受审计,以确定它们是否遵守了报告要求。
- 例如,在海关审计或外贸审计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违规行为。
- 根据《对外贸易和支付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AWG)第 23 条,当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从相关人员那里获得补充信息。
- 在回应信息请求时,应仔细考虑披露哪些信息。
- 原则上,公司不需要自证其罪。通过自愿披露免于罚款。
5. 自我披露
与税法中的情况类似,如果及时提交自我披露,就可以避免罚款。
- 然而,自我披露并不仅仅是事后报告未报告或错误报告的付款。
- 相反,成功的自我披露要求报告义务是因疏忽而没有履行或只是不正确地履行
- 当局在自我披露时尚未意识到该违法行为,并且
- 可以证明有适当的措施来防止再次犯罪。
自愿申报的主管部门是各主要海关办事处。如果自愿披露被错误地提交给德国联邦银
行,就有可能仅仅因为这一点而使自愿披露无效了,因为当局现在已经知道了违法行
为。
原则上,公司可以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进行自我披露,但只有一次尝试的机会。
如果没有使用这个方法,或者自我披露的内容不正确,那么 “失败的自我披露 “将导致
启动罚款程序。
如果已经启动了罚款程序,企业和个人应迅速审查,如果可能的话,在适当的法律咨
询下,审查是否有可能在诉讼中进行辩护,或是否应与当局寻求友好的解决办法。在
这方面,特别重要的是要审查启动罚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确实存在违反报告义务的
情况,或者是否存在申报例外的情况,以及在此期间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根据德国行政处罚法 31 条的规定,可处以 15,000 欧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
为三年。因此,超过三年前发生的违反 AWV 报告义务的行为不能再被当局起诉。
6. 实用建议
由于在违反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对每项违规行为处以最高 30,000 欧元的罚款,因
此,过去被遗忘的、不正确的或不完整的报告肯定应该被认真对待,并通过自我披露
的方式予以清理。
德国公司企业应界定以有约束力的方式提交申报的责任,并建立内部流程,确保会计
或税务顾问得到充分的控制。如果责任没有得到正确界定,应报告的事实就不会得到
正确处理,报告要么根本就不会被提交,要么就会被错误地提交或迟交。
7. 其他申报义务
除了 Z4 申报以外,《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还包含了大量的其他申报义务,公司必须
遵守。在这里,违规行为也会被罚款。
- 向国外或从国外支付超过 12,500 欧元的款项(第 67 条 AWV:Z4 报告,见上文)。
- 过境贸易付款(AWV 第 68(1)条)。
- 预先过境贸易后的货物进口(第 68 条,第 2 款 AWV)
- 海运公司的营业额(AWV 第 69(2)条:Z8 申报)。
- 来自外国人的应收款项或对外国人的负债超过 500 万欧元(AWV 第 66 条)。
- 来自外国银行的应收账款或对外国银行的负债超过 500万欧元(AWV第 66条:Z5 声明)
- 德国本地企业,如果>=10%的企业股份归属于外国人(第 65 条 AWV:K4 报告:在德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 如果一个外国人持有超过 10%的外国资产和子公司(第 64 条 AWV:K3 报告)